氣體頂壓消防供水設備D8 30-18
一、定義
通常由氣壓水罐、操控柜、頂壓儲氣系統、減壓釋放裝置等部件組成;消防運行狀態時,壓縮氣體充入氣壓水罐,置換出罐內消防儲水,并始終保持消防額定工作壓力,向消防管網供水的消防給水設備。
二、分類
1、通用型消防氣體頂壓給水設備
組成中有穩壓水泵機組、穩壓控制系統等穩壓部件,具有在消防穩壓和消防運行兩種狀態下持續按設定壓力給水的消防氣體頂壓給水設備。
2、無穩壓型消防氣體頂壓給水設備
不具有消防穩壓功能,只在消防運行狀態時啟動工作的消防氣體頂壓給水設備。
三、設置場所
(一)《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
6.1.9 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穩壓泵;
3 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
10.3.3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不利處4只噴頭在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三)《旋轉型噴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213:2012
5.4.4 不設消防水箱的建筑,設置氣壓供水設備的要求及其氣壓罐有效儲水容積vx的確定不應小于系統不利處2個旋轉型噴頭在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大可不超過3m³。
(四)《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
7.6.3 單建掘開式、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當不能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宜設置氣壓給水裝置。氣壓罐的調節容積:消火栓系統不應小于300l,噴淋系統不應小于150l。
(五)說明
1、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不可采用氣體頂壓代替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由于屋頂條件限制等原因,無法設置高位消防水箱,這時可采用氣體頂壓代替高位消防水箱,將氣體頂壓設置在消防泵房內,從而解決屋頂無法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問題,但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同意。
3、氣體頂壓只是替代形式之一,但不是,其優點在于將壓縮氣體儲存在儲瓶內,從而大大降低其容積。火災時通過自動、手動或機械應急打開氣體儲瓶,將氣壓水罐內的水頂出,提供初期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