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和花都危險化學經營公司注冊和辦證
廣州南沙和花都危險化學經營公司注冊和辦證
廣東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執照,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營業執照的頒發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廣東省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的審批和頒發;沒有縣級發證機關的,由市級發證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哪些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無需取得營業執照:
(1)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廠區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2) 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經營活動。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營業執照的審批和頒發:
(1)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2) 易制造、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3) 經營加油站的企業;
(4) 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
(5)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省級和區級市級公司(分公司)。
(6) 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爆炸性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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