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進口清關指南
一、葡萄酒的定義及分類
根據我標準準《葡萄酒》(gb 15037-2006),葡萄酒是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葡萄酒按色澤分類可分為:白葡萄酒、桃紅葡萄酒、紅葡萄酒;按含糖量分類可分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類可分為:平靜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
二、進口通關流程
(一)資質
1.市場監管部門主體備案
國內企業想要從事進口葡萄酒的經銷業務,在辦理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登記時,其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內應該包括進口酒類的經營資格。有進出口經營權(辦理方式見2.報關單位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企業,就可以自己進口了,如果沒有,也可以通過簽約委托的方式,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作為經營單位代為進口。
2.報關單位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海關總署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2021〕113號公告,決定將報關單位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報關企業備案)*納入“多證合一”改革。具體來說,企業在辦理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登記時,需要同步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可同時勾選提交報關單位備案申請,并補充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多證合一”流程完成登記,并在市場監管總局層面完成與海關總署的數據共享。海關在確認市場監管和商務部門備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業備案,企業*再向海關提交備案申請。
有一點需要注意,報關單位分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除外資企業、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3.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依據《*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248號令),葡萄酒屬于海關總署248號令*七條所列18類以外的其他食品,其境外生產企業應自行申請其注冊系統賬號,按注冊系統流程提交申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系統”)訪問地址為:
,或可通過中國貿易單一窗口門戶網站——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訪問。
4.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內收貨人備案
依據《*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49號令),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備案。葡萄酒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葡萄酒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葡萄酒進口商備案由公布。辦理該備案業務可通過“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或“互聯網+海關”進行辦理。
(二)申報
按照《*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2021版)和《關于規范進口葡萄酒有關事項》(公告2010年*17號),進口葡萄酒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申報時應嚴格按照要求申報,申報要素共有13項:1.品牌類型;2.出口享惠情況;3.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稱);4.進口方式(原液區內加工、原液區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國內貼品牌);5.酒精濃度;6.級別;7.年份(沒有年份的申報無年份);8.產區(較小子產區中文及外文名稱);9.酒莊名(中文及外文名稱);10.葡萄品種(中文及外文名稱);11.包裝規格(包裝規格*每項單位數、xx升/桶或xx升/集裝箱罐);12.品牌;13.gtin。
其中美國輸華葡萄酒應提供《葡萄酒出口證書》,日本輸華酒類應提供采用防偽紙張印制且使用印泥印章蓋章的原產地證明。
(三)放行
海關按照相關規定對進口葡萄酒實施檢驗檢疫,被業務系統*現場查驗和抽樣送檢的,海關將現場核對貨物信息,抽取樣品送實驗室進行檢測。
依據《*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49號令)*三十三條規定,“進口葡萄酒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準予進口。進口葡萄酒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明;涉及*、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葡萄酒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進口葡萄酒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四)記錄
經過合格評定,進口葡萄酒就可以銷售了。不過還有一點須注意,依據《*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49號令)*二十一條規定,“葡萄酒進口商應當建立葡萄酒進口和銷售制度,如實記錄葡萄酒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葡萄酒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三、標簽知識小課堂
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70號《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作為食品檢驗項目之一,由海關依照食品*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進口預包裝食品被抽中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的,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簽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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