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航空物流托運單的常識
托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一個憑證,也是運輸合同,雙方確認后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發貨一定要有托運單,單據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是雙方當事人處理爭議時的主要法律依據。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定義條款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與托運人定有運輸合同的知情所有權,后者包括提貨人、收貨人。當條款指出當運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責任期限條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間的條款。貨物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收貨人為止。
2.貨物的包裝和標志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志。如因標志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發貨方負責。
3.運費和其他費用運費規定為現付的,應在裝車*并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并支付。當運輸車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條款為貨物為**客戶的,承運人雖簽發了**提單,但由于客觀需要仍會把貨物進行中轉,當物流公司沒有經托運人的同意。中轉所產生的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于其本身經營的運輸車所完成的那段運輸。當出**物錯誤申報的時候,承運人有權在裝車前和目的地查核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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