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效力咨詢-婚姻案件律師-越秀區咨詢
廣州先后簽了幾份*協議哪份為準?
律師解答:1)、后簽訂的協議優于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z政局備案的那份*協議為后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z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登記,在民z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在辦理*手續后,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于民z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于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辦理*手續前若先后簽訂了幾份*協議,后簽訂的*協議內容并未涵蓋前面*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若民z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之后沒有協議,而民z政局備案協議書中涉及的約定,以民z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z政局備案的*協議約定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之前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z政局*登記中的*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后一份*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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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時意外傷害保險能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意外傷害保險中的傷殘保險金、保險金、住院護理津貼保險金等不能分,誤工津貼保險金能分。
意外給付和意外傷殘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公司的基本給付責任,其派生責任還包括給付、誤工給付,*費給付和遺屬生活費給付等責任。例如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款)條款中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傷殘保險金、保險金、誤工津貼保險金和住院護理津貼保險金等。其中身故保險金、傷殘保險金、保險金、住院護理津貼保險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質。根據《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規定,夫妻一方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賠償金和補償金等費用均為其個人財產。理由在于,一是該費用與身體受到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具有密切關系,是對受害人和撫慰的專門費用,其賠償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二是該費用并非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對該費用的取得盡到協力義務。根據該規定,上述意外傷害保險中的傷殘保險金、保險金、住院護理津貼保險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質,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誤工津貼保險金則是針對夫妻一方因受傷害耽誤工作而減少收入進行的補償,一般不具有人身性。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越秀區咨詢,可以參照工資、獎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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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前買房婚后裝修和拿房產z證,*時另方有份嗎?
小馬和小陳相戀多年,存款分割咨詢,2010年登記結婚。小馬一直收入殷實,2009年就以個人積蓄出資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屬于期房,簽訂合同和繳納購房款項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辦z理產權證。
小陳用自己婚后的積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家電。2013年雙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馬母親幫忙照顧,后因婆媳矛盾,小陳向法z院起訴要求和小馬*,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小馬對*和子女撫養問題都沒有異議,但堅持認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講法:《婚姻法》司z法解釋一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8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中,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就是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z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與小陳的結婚而發生轉化。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訴z訟程序咨詢,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法z院判z決房屋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小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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