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企業團體標準設立的初衷及定位
青島團體標準設立的初衷
《改革方案》指出,我國20世紀80年代確立的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根本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既阻礙了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開展,又影響了標準化作用的發揮,必須切實轉變政府標準化管理職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改革要堅持的第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把該放的放開放到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把該管的管住管好,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保證公益類標準的基本供給。團體標準的設立不僅是要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滿足市場多樣化和創新驅動的需求,更要“通過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增量帶動現行標準的存量改革”即“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要把政府單一供給的現行標準體系轉變為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的新型標準體系。因此,團體標準在這一輪標準化改革中既是標準制度的創新,更被寄予了改革厚望。
青島團體標準的定位
2015年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改革總目標,并明確“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高競爭力。”2017年修訂的《標準化法》明確“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因此,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是我國新型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位明確,地位重要